在欧洲联盟法院华为诉中兴通信案判决后所做成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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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60期 Rui Li, Axel Contreras发表,[专利]文章 

这篇文章最初于2020年6月在《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上发表
 

背景

本网站此一摘要区块包含了与欧洲联盟法院(CJEU或ECJ)于2015年7月16日在 C170 / 13华为诉中兴通信案(以下称“华为案”)中所作出的判决相关的内容。

本摘要重点讨论了华为案判决中所提出的几个核心问题,即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就对其所持有的专利的侵权行为寻求禁令救济,与标准实施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就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对其所提起的诉讼援引竞争法上抗辩。 此外,一些对于理解FRAND许可概念而言至关重要的其他判决中相关与额外的面向也被包含在摘要中。然而,与华为框架无关的其他问题,例如一般程序法或专利法上问题(诉讼管辖地、专利说明、有效性、侵权行为等)一般而言将会被忽略。

关于本摘要所涵盖的司法管辖区问题,主要着重标的为德国,然而,其他欧盟成员国所做出的判决在可取得的情况下也将被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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