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联盟法院华为诉中兴通信案判决后所做成的判例
gb jp cn

回到4iP Council主页

各国法院判例指南


在欧洲范围内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商

在欧洲联盟法院于《华为诉中兴通讯案》中确立了相关原则后变得更加清晰。

欧洲联盟法院于华为诉中兴通信案(案号C-170 / 13)中,就在欧洲法律框架下涉及对以FRAND为基础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行为寻求禁令救济相关问题进行阐明。 为此,法院建立了一个着重于双方本于诚信原则而可以合理期待会采取的行为的法律框架。 自欧洲联盟法院于2015年作出该裁决以来,欧洲联盟中各国的法院一直在稳步探索这些义务的范围,并进一步阐明了哪些行为应被视为适当的行为而哪些行为则不应被视为适当的行为。 以下是4iP Council自华为诉中兴通信案搜索工具中整理得出的各步骤摘要。

这些信息不应被视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仍应寻求独立的法律谘询建议。 此外,有关这些判决是否具备判例法地位,则应视做成这些判决的各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及诉讼审级不同而定。

华为中兴框架流程图

 

自2019年12月起

项目
国家/地区
法院解读
相关参考案例

步骤1

侵权通知

德国

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毫无疑问地受到FRAND许可承诺约束的前提下,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发出的侵权通知既不必包含原始的FRAND书面承诺,也不必包含其在标准发展过程中已做出FRAND承诺的证据。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发出的侵权通知必须(1)明确指出究竟是哪一项专利遭受侵权,包括该项专利的专利编号;(2)告知专利实施人该项专利已被宣告为标准必要专利;(3)指出所涉及的相关标准;(4)告知专利实施人其已经使用了该项专利的 相关教示,以及(5)指出涉案实施例中的哪些技术功能使用了该项专利。前述内容的详细程度,特别是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既有的技术知识(或与通过合理努力而获得的外部专业知识的可用性)相关的部分,则取决于各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此外,这些信息不必如同专利诉讼中的权利主张所提供的事实那样充分。作为一项原则,相关内容只需要对权利要求对照表进行参照即可。

德国

侵权通知必须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起侵权诉讼之前发出,并且最迟必须早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对相关费用的预先支付。该侵权通知必须至少指出(1)专利号,(2)有争议的实施例,和(3)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声称的实施人对其所持有专利的使用行为。法院并没有对是否还需要提供例如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或关于涉案专利适用于该项标准的哪一部分的信息等其他信息进行裁定。除非第三方向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以FRAND条款提出许可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没有义务对第三方(例如实施人的供应商等)进行专利侵权通知。

德国

侵权通知可以由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本身或同一集团公司内的任何一家关联公司(特别是专利持有人的母公司)发出。通常情况下,向(被指控的)侵权人的母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就已经足够。侵权通知中必须标明涉案专利的名称(包括专利编号),并指明有争议的实施方式以及(涉嫌)侵权的使用行为,无需就所指称的侵权行为进行详细的技术和/或法律解释。此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也不需要就涉案专利对于该标准而言具备必要性进行告知,和/或在侵权通知中附加权利要求对照表。侵权通知可以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提出FRAND许可要约的同时一起发出(同样地,该通知必须在提起诉讼之前发出)。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就实施人使用其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构成侵权行为的通知义务在其向(被指控的)侵权人的母公司发送相应的侵权通知时也已经被满足。

德国

向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发送侵权通知通常就已经是足够的了,特别是当该集团的许可相关事务是由母公司代表整个集团公司进行处理时。

德国

除非有迹象表明母公司不会将信函转发给受影响的子公司,否则向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发送侵权通知通常就已经足够了。

德国

如果专利池有权就其所管理专利的许可相关事宜为法律行为,则相关侵权通知也可以由专利池向潜在侵权人发送。

德国

当通知侵权构成“毫无意义的手续”时,例如: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判断,可以合理地假设该实施人已经清楚意识到其侵权行为时,则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就不需要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进行侵权通知。

德国

除非有迹象表明母公司不会将信函转发给受影响的子公司,否则向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发送侵权通知通常就已经足够了。

德国

如果专利池有权就其所管理专利的许可相关事宜为法律行为,则相关侵权通知也可以由专利池向潜在侵权人发送。

德国

当通知侵权构成“毫无意义的手续”时,例如: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判断,可以合理地假设该实施人已经清楚意识到其侵权行为时,则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就不需要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进行侵权通知。

德国

The notification must name the patent in suit (including the patent number) and indicate the contested embodiments as well as the (allegedly) infringing acts of use. A detailed (technical and/or legal) explanation of the infringement is not required.

德国

A notification can be also send by the patent pool, if the patent pool is entitled to perform legal actions in respect to the licensing of the patents administered.

德国

A notification is not required, when it constitutes a 'pointless formality', eg. when - according to the overall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it can be safely assumed that the user is already aware of the infringement.

法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发出的侵权通知必须包含以下信息:(1)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概述,其中包括所有个别标准必要专利以及其对应的申请日期,(2)该项标准中实施相应专利技术的部分,(3)指出体现此种用途的设备,(4)指出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后果,以及(5)向通知收受人提供有关其是否选择对所传达的信息和所涉及的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信息。

意大利

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仅对实施人提起诉讼,则向实施人的母公司发出侵权通知不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

英国

对侵权行为进行通知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对实施人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所必须满足的强制性要求。此类通知的确切内容应视该特定案例的所有具体情况决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实施人熟知相关技术细节以及可能产生侵权的各项标准必要专利,但却无意取得FRAND许可,则不应仅仅因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未于发起侵权诉讼程序前正式向实施人发出侵权通知就拒绝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禁令申请。

荷兰

通过提供有关(1)几项可能被侵权的专利及(2)相关标准,(3)指出可能对涉案专利造成侵权的若干产品,以及(4)声明其愿按照FRAND条款进行许可的意愿等信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成功履行了华为框架下的通知义务。

权利要求对照表

德国

将权利要求对照表提交给实施人的行为,根据商业惯例,也用于许可谈判中,是发出侵权通知的适当方法。

德国

向实施人提交习惯上的权利要求对照表(包含相关的专利权利要求以及对应该标准的相应段落)是发出侵权通知的适当方法。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并没有随侵权通知一并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的义务。

项目
国家/地区
法院解读
相关参考案例

步骤2

达成许可协议的意愿

英国

华为框架对“达成许可协议的意愿”的要求指的是无条件的意愿。换句话说,善意的被许可人必须是只要许可条款事实上符合FRAND就愿意按此条款取得FRAND许可。

德国

设备制造商表达其愿意按FRAND条款取得许可的声明可能阻碍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针对该设备经销商所申请的禁令的核发。

德国

在某些特定案例的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甚至可以以隐含的方式声明其愿意按FRAND条款取得许可。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究竟在何时间范围内必须对其意愿进行声明则必须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发出的侵权通知内仅包含最低限度的必要信息,则实施人在三个月甚至五个月内才做出回应都是可以被预期的。但如果侵权通知中包含的信息超出了必要信息的最低要求,则在某些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可能被要求做出更快的反应。

德国

原则上,法院在未决的侵权诉讼过程中应将实施人取得许可意愿的声明纳入考量。然而,如果实施人在诉讼过程中很晚的时间点(例如,言词辩论即将结束前不久)才做出这样的声明,则可能不适用。

德国

原则上,一般性(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声明足以表达取得许可的意便已经足够。

德国

Give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specific case, SEP user's declaration of willingness can be made even implicitly. In any case, a 'genuine' willingness to obtain a license must be demonstrated. For this, the whole conduct of the implementer must be assessed.

德国

Repeating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same topic without 'constructive remarks' can be an indication of unwillingness.

德国

实施人是否具备取得许可的意愿,需要通过对实施人在整个过程中的整体行为进行全面性的分析来确定。实施人最初采用的拖延战术是无法在稍后的某一个时间点不费吹灰之力而被“消除”的。

德国

实施人是否以及在何时向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出许可反要约也可以作为实施人是否具备取得许可意愿的“重要指标”

德国

将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引导至供应商处并表示其才是适当的被许可人的行为通常可以被认为不具备取得许可的意愿。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当实施人表达仅愿意就从供应商采购的产品取得许可的同时自己却不愿意取得许可时。

德国

对于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特别是以仲裁程序来确定FRAND许可费的提议不做出回应,也可以被视为是一种不具备取得许可意愿的表现。

无迟延

德国

侵权通知的内容越详细,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可用于表达其签署FRAND许可协议的时间就越短。本案实施人未能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因为它花了长达五个多月的时间才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侵权通知做出回应,而此一回应只不过是向对方索取其涉嫌侵权的证据而已。

德国

实施人并未简洁地表达其签署FRAND许可协议的意愿,因为它是在意识到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对其经销商就其产品使用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才向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出许可要求。

德国

实施人在收到侵权通知后表达其取得许可意愿的合理时间通常不超过两个月。

项目
国家/地区
法院解读
相关参考案例

步骤3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提出的许可要约及报价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仅向实施人的母公司提出FRAND许可要约即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并不需要向集团公司中的每一个个别公司提交单独的要约。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发出的许可要约必须包含所有合同必备的基本条款,并将条款明确至实施人基本上只需要接受该要约即可达成许可协议的程度。有关许可费率的计算方式,必须以达到使实施人能够客观评估其FRAND符合性程度的方式进行说明。即便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报价略高于FRAND基准值也可以满足华为框架的要求,然而,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没有客观理由的情况下向某一实施人提供的条款在经济上明显不如提供给其他被许可人的条款有利时,则情况不再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仅需进行概括性的评估并根据此评估结果来判定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许可要约是否明显违反了FRAND。(与Pioneer v Acer, LG Mannheim, 8 January 2016, Case No 7 O 96/14案件不同)

德国

如果实施人并未在适当时机表达其签署许可协议的意愿,那么即使是针对实施人的诉讼已在进行过程中,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也可以按照FRAND条款提交许可要约。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报价是必须完全符合FRAND的,即便是该报价仅略高于FRAND基准值,仍然不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对禁令救济程序有管辖权的法院最终必须就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提出的要约以及其是否符合FRAND进行评估。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提出的报价是否显然不符合FRAND的概括性评估不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发出的许可要约必须包含所有合同必备的基本条款,并将条款明确至实施人基本上只需要接受该要约即可达成许可协议的程度。有关许可费率的计算方式,必须以达到使实施人能够客观评估其FRAND符合性程度的方式进行说明。就配额许可协议而言,仅指出每单位的许可费数额多寡而未对此数额如何符合FRAND进行实质性的说明是不够的。许可费的数额计算必须足够透明,例如:通过参考现有的标准许可计划,或通过指出其他如涉及相关标准的专利专利池许可费等方式推断出所需专利使用费的参考值。法院在此前提下重申,对禁令救济程序有管辖权的法院只有义务在进行概括性的评估的基础上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许可要约是否明显违反了FRAND进行评估(并没有按照OLG Karlsruhe, 31 May 2016, Case No. 6 U 55/16要求的那样对是否符合FRAND进行全面性评估)。

德国

在未决的侵权诉讼过程中,以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提出的(合理的)异议进行回应的方式对一个有瑕疵的许可协议进行纠正的可能性不应该被排除(基于程序经济原则);尽管如此,它仍然受到严格的限制。

德国

只有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提供了所有评估此要约是否符合FRAND所必须的信息时,符合华为框架要求的要约才会被提供。特别是当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必须在参考了与该标准有关的其他专利在现有市场上实施中的标准许可计划或第三方向专利池实际支付的费率的情况下,使其所请求的许可费数额透明化。为了评估要约的非歧视性,有关可比协议的信息是必须的。

德国

通常情况下,透过提供足够数量与第三方签署的现有许可协议,就足以证明其所提出的(标准)许可费率已经被市场接受。

德国

大量根据标准许可协议而授予的许可为涉案基础许可条款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指标”,证明此许可条款是公平且合理的。

德国

通常情况下,透过提供足够数量与第三方签署的现有许可协议,就足以证明其所提出的(标准)许可费率已经被市场接受。

德国

It is not required that the SEP owner provides a signed agreement to the implementer.

德国

If the SEP owner offers licences exclusively based on a standard licensing agreement, it will, as a rule, suffice to establish the adoption of the licensing programme in practice and to show that the specific offer corresponds to the standard licensing agreement.

德国

As fair and reasonable can be considered terms offered to a willing party, without exploiting a dominant position. Apart from the royalties, the offer must also prove reasonable with regard to the other terms as well (scope, territory etc.)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有权自由决定对供应链中的哪个侵权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汽车行业中普遍存在的关于当零部件被出售给汽车制造商时不受第三方权利限制的行业惯例并不会限制此项权利。

意大利

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仅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本身提出诉讼,则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的母公司所提出的许可协议要约便不需要满足华为框架的要求。

既有的商业惯例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提供其专利组合的全球范围许可要约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因此一做法符合标准行业中对适用于全球范围的标准进行许可时的既存商业惯例。

德国

在判断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提供的许可协议中涵盖的(地理)范围是否符合FRAND时,必须将相关行业所公认的既存商业惯例纳入考虑范围。

专利组合的许可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供全球范围的专利组合许可要约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

英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供全球范围的专利组合许可要约并不违反竞争法。

专利组合的全球范围许可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提供其专利组合的全球范围许可要约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因此一做法符合标准行业中对适用于全球范围的标准进行许可时的既存商业惯例。

德国

除非在个案中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实施人将其市场活动限制在某一个地理范围的单一市场内)而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供全球范围的专利组合许可要约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

德国

除非个案具体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如果实施人仅在单个市场中活跃,则许可适用的地域范围便可以限定于该特定地区),只要相应的商业/行业惯例存在,涵盖全球范围的专利组合许可要约原则上就都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

德国

在电子和移动通信领域,以组合为单位进行许可通常符合FRAND,因为此一做法是符合行业惯例的。

英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供全球范围的专利组合许可要约并不违反竞争法。正如善意且理性的谈判方基本上都会就全球范围的专利组合许可达成一致一样,实施人坚持只取得仅限于单个市场(英国)的许可不符合FRAND。

英国

全球范围的许可要约可能是符合FRAND的,更有甚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仅有全球范围的许可或至少是多个地域范围的许可才能符合FRAND。

FRAND费率范围

德国

FRAND指的是一个可接受的许可费率“范围”。通常情况下,不是只有单一一个数字的费率才算是符合FRAND的许可费率。

德国

FRAND refers to a range of acceptable royalty rates. As a rule, there is not only a single FRAND-compliant royalty rate.

英国

在每一个个别案例中,只会有一组真正符合FRAND的条款(包括许可费在内),即所谓的“真正FRAND”条款("true FRAND" terms)。然而,仅仅就所提供的许可费率高于“真正FRAND”费率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没有采取FRAND的立场。

英国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数个不同的条款组合可能都会符合FRAND。法院通常会宣布其中的一组条款为符合FRAND的条款,然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就必须向实施人提供该组特定条款。如果法院认为其中的两组不同的条款皆符合FRAND,那么,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只要提供此二组条款中的任一组给实施人就可以满足其FRAND的承诺(与英Unwired Planet v Huawei, UK High Court of Justice, 5 April 2017, [2017] EWHC 711(Pat) Case No. HP-2014-000005案判决不同)。

无歧视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无歧视义务仅适用于条件相似的实施人。当享有独占地位的专利持有人选择仅针对(下游)市场中的某些竞争者(或其供应商)而不是全部竞争者提起侵权诉讼时,也会导致歧视性不平等待遇问题的出现。然而,只有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依个案整体情况不同而有通过合理的手段也对其他侵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可能时,这种行为才具有歧视性。特别是在标准实施的早期阶段,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有可能仍缺乏对大量侵权者行使其权利所需的手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仅先对市场中具有实力的侵权人行使权利的选择似乎是合理的。

德国

通常,新进入的专利持有人必须遵守先前专利持有人所建立的实际许可惯例。偏离现有的“许可概念”许可条款只在(既存及新进入的)被许可人人不因为采用较不利的条款而遭受歧视的范围内被允许。

德国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2条中并未建立“最惠待遇被许可人”的原则(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必须向所有被许可人提供完全相同的条件)。

德国

以销售量作为折扣计算的标准本身并不会构成歧视,特别是当这些折扣均是按相同条件提供给每个(潜在)被许可人时。

德国

Selective enforcement of SEPs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discrimination. Especially in the early phase of adoption of a standard, considering also the costs and procedural risks involved, the SEP holder could lack the means required to enforce its rights against a large number of infringers.

德国

It is allowed to deviate from the initial ‘licensing concept’, if this does not lead to a discrimination of either past nor future licensees through less favourable conditions. This is, for instance, not the case, when the existing licensees are offered the possibility to shift to the new terms.

英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FRAND承诺中的无歧视义务并不意味着所谓的“严格性”无歧视,而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每一个潜在被许可人提供一模一样的许可费率。FRAND承诺旨在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获取高于“基准费率”的许可费,以真实反映其专利的合理价值,但并不能阻止专利持有人以较低的价格进行许可。

荷兰

FRAND的无歧视性并不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有义务向每一个被许可人提供架构与费率完全相同的许可条款。

可比协议

德国

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依赖与第三方间现有的可比协议来确定FRAND许可报价时,如果他们希望保护此类协议中所包含的机密信息,则需要特别说明保密利益存在的理由。一般来说,考虑到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FRAND承诺下的无歧视义务,在遵守可比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具有的哪些利益应值得法律保护并无法清楚而直接地被预见。

德国

提出所有现有的可比协议应优先于确定某项要约是否符合FRAND的其他方法而适用。此外,如果有针对某可比协议中商定的费率符合FRAND而做出的法院判决存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则必须出示该判决。如果没有或没有足够的可比协议,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则必须(额外)提出与所涉专利的有效性和/或侵权相关的判决,以及其所知在相同或类似技术领域中其他当事方之间达成的协议。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的新持有人需要确保能够在法庭诉讼过程中也能够出示标准必要专利前持有人的许可协议。此原则仅在提交此类协议将会违反合同保密义务时才可以例外。然而,同意全面性的保密条款原则上将阻却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和/或其继受人)在未决的法院程序中就可比协议的内容主张保密性。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出符合FRAND的许可要约的义务还涉及一项针对其“许可惯例”的“信息披露义务”。通常,此“信息披露义务”将扩大至涵盖可比协议。然而,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并没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披露所有现有可比协议的全部内容。

德国

实施人在法律上并不享有主张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完全披露其所签署的可比协议的权利。

德国

可比协议是判断某要约是否符合FRAND的一项“重要指标”。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原则上需要提供所有必要的可比协议的相关信息。然而,并不需要将所有可比协议与许可要约一并提交。

德国

可比协议是判断某要约是否符合FRAND的一项“重要指标”。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原则上需要提供所有必要的可比协议的相关信息。然而,并不需要将所有可比协议与许可要约一并提交。

德国

The SEP owner is not required to present the full content of all the licensing agreements already concluded. Only the relevant agreements should be disclosed, considering clearly delineated product categories. Licences with cross-licensing-elements are not relevant, especially when the implementer does not have any patents himself.

英国

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持有人与第三方间现有的可比协议通常不受“仅限外部检阅”(External-Eyes-Only)的限制,因为此类协议是用来参考比较并确定公平、合理与无歧视许可条款的高度相关文件。

机密信息

德国

寻求对用以确定其许可要约符合FRAND的可比协议中相关机密信息的保护的诉讼当事人必须(1)指出该项信息并具体说明其构成商业秘密的原因;(2)详细呈现其迄今为止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有关信息的机密性;(3)分别就每一项信息,以具体且可验证的方式个别说明,若该信息被披露,其将会遭受哪些具体的不利影响;以及(4)对这些不利影响在何种程度的确定性下预计将会发生进行说明。

德国

在未决诉讼中,如果某信息的持有人确定其所持有的信息需要受到保护,并证明了若是该信息被公开将有何种程度的确定性遭受哪些具体不利影响,则寻求获取机密信息的当事方有义务签署保密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若寻求获取机密信息的当事方拒绝签署保密协议,则拥有机密信息的当事方将可以将其诉状内容限定于为“一般性、指示性陈述”。

英国

除非诉讼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在诉讼中使用“仅限外部检阅”(External-Eyes-Only)机制来保护包含机密信息的文件仅于特殊情况下有其适用。如果该文件只是(如果有的话)与诉讼程序相关性有限的文件,而其披露可能对寻求保护的当事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则该文件可能会受到“仅限外部检阅” 机制的限制。另一方面,如果该文件属于系争案件的关键性文件,则该文件原则上没有“仅限外部检阅”机制的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法国

根据新生效的《法国商业法典》第L. 153-1条,法院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命令当事方披露包含可比协议在内的相关机密文件:首先,相关文件(未经遮盖版本)会在法院下达命令后的一个月期限之内仅向当事方的律师提供。然后,当事方的律师将有机会通过书面陈述的方式,对这些文件中的哪些部分或要素可能会影响商业秘密进行答辩。在此基础上,法院将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来保护潜在的机密信息。

保密协议

德国

在于法院诉讼过程中披露机密信息之前,寻求保护此类信息的当事方必须尽力促成与对方(及/或任何参加人)间保密协议(NDA)的签署。 如果对方(及/或任何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保密协议,则寻求保密的一方在审判中只需在符合(且不超过)保护其合理的保密利益所必需的限度下,做出“单纯指示性的观察”,即可履行其明确FRAND许可要约的义务。

ETSI 承诺 / FRAND 承诺

英国

专利持有人虽然受到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的要求声明FRAND承诺,但其并没有必须做出此项声明的义务。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的专利政策并未强制其不持有专利的成员作出FRAND承诺。如果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某一成员的母公司向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声明了FRAND承诺,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的成员,根据该会的专利政策,并没有义务必须确保其母公司履行其FRAND承诺。此外,母公司对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的FRAND承诺效力及于其“关联公司”这一条款事实上并不会为本身不持有可供声明的专利的子公司带来FRAND义务。

项目
国家/地区
法院解读
相关参考案例

步骤4

对许可要约进行回覆的义务

德国

即使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提出的许可要约不符合FRAND,实施人仍然必须对此要约做出回应。(与Sisvel v Haier, OLG Düsseldorf, 13 January 2016, Case No. 15 U 65/15案不同)

德国

不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先前所提供的许可要约是否符合FRAND,实施人都必须提交符合FRAND原则的反要约。当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发出的要约正式包含实施人提交FRAND反要约所必需的所有信息(特别是关于许可费率计算的相关信息)时,实施人的义务自此被触发。

德国

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提供的许可要约条款不符合FRAND,则实施人无需回应对此要约。

德国

即使实施人认为该要约不符合FRAND,他仍然必须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提出的许可要约做出回应。然而,此情况存在例外,即当经过概括性的评估得出结果显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许可要约显然不符合FRAND时。(与 Sisvel v Haier, OLG Düsseldorf, 13 January 2016. Case No. 15 U 65/15判决结果相反)。

无迟延

德国

在收到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许可要约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之后,并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对实施人提起诉讼的半年后,才提交反要约不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

既有的商业惯例

德国

实施人有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许可要约做出回应的义务是一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該涉案领域行业内公认的商业惯例而衍生出的注意义务的体现。

德国

反要约的提交必须即时发出,这意味着尽快,并同时考量该领域行业内公认的商业惯例及诚实信用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所提出的反要约

德国

实施人所提出的反要约未在其中清楚指明特定的许可费数额,而是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来确定时,则实施人的这一反要约便不能被认为是符合华为框架所要求的“特定”条款。

德国

实施人所提出的反要约许可范围仅限于一个特定市场(德国)不符合FRAND,特别是当实施人(或其所属的集团公司)同时也在其他市场经销使用该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品。

德国

当实施人所提出的反要约将许可费数额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来确定,并且许可范围仅限于一个特定市场(德国),又实施者(可能)在涉案标准必要专利权受保护的几个国家中对该标准必要专利为侵权行为时,则此一反要约不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向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交反要约的义务只有在当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已经提供了评估其所发出的许可要约是否符合FRAND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后才会被触发。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向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交反要约的义务只有在当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已经提供了评估其所发出的许可要约是否符合FRAND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后才会被触发。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应被赋予足够的时间来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要约进行评估并最终提出反要约。

德国

一项只涵盖专利池中某一个成员单独拥有的专利组合和/或在没有合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为不同地区设定不同许可费率的许可反要约不符合FRAND。

德国

一项仅限于由集团公司中的某一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有其适用的反要约不符合FRAND。

德国

A counteroffer is not FRAND, if the implementer fails to sufficiently explain why its terms are FRAND, in view of the terms offered by the SEP owner. The counteroffer should present all terms, and not only a royalty rate.

德国

在侵权诉讼程序开始后才提出的许可反要约原则上是不被认可的。这种反许可要约仅有在实施人自谈判开始时就愿意,并且在诉讼开始前始终积极地参与与专利持有人间的讨论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被纳入考量范围之中。

德国

以车体所内嵌的信息控制单元元件的平均采购价格作为许可费计算基础而拟定的许可反要约不符合FRAND。适当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应该反应的是在终端产品上使用该项技术所创造的经济价值。

德国

许可反要约可以依照“自上而下法”来计算许可费率。然而,使用所有被声明为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总数量(而不是实际上属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数量)来作为确定专利持有人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所占份额的计算基础不符合FRAND。

荷兰

实施人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过程中首次提出的许可反要约并不会朔及既往地构成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2条意义下的滥用行为。

FRAND范围

英国

在每一个个别案例中,只会有一组真正符合FRAND的条款(包括许可费在内),即所谓的“真正FRAND”条款("true FRAND" terms)。然而,仅仅就所提供的许可费率低于“真正FRAND”费率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没有采取FRAND的立场。

项目
国家/地区
法院解读
相关参考案例

步骤5 & 6

保证金条款

德国

实施人有义务根据其反要约的内容就其使用行为开立担保帐户,同时并有义务根据反要约的内容为可能产生的潜在许可费提交保证金。不论后续的要约及反要约是否被提出,实施人都必须在其首次提出反要约遭到拒绝后后履行此义务。实施人在其首次提出反要约被拒绝的一个多月后才履行此义务不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据称”已经终止了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这一事实并不会解除其因为其曾经的使用行为而必须开立担保帐户的义务。

德国

不论后续的要约及反要约是否被提出,实施人都必须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拒绝其首次提出的反要约之后提交保证金。实施人在其首次提出反要约被拒绝的数个月后才提交保证金不符合华为框架的要求。即便实施人仅针对其在某一个市场(德国)中的使用行为提交保证金也是如此。如果实施人仅只是提议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要求的情况下才提交由仲裁庭或者其他法院(英国法院)决定数额的保证金,则华为框架的要求也无法被满足。

开立担保帐户

德国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据称”已经终止了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这一事实并不会解除其因为其曾经的使用行为而必须开立担保帐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