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联盟法院华为诉中兴通信案判决后所做成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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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s v Apple

2022年10月27日 - 案号: [2022] EWCA Civ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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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事实

Optis公司拥有声明为对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制定的无线标准的实践(潜在)必要的专利。ETSI要求专利权人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的条款和条件向用户提供标准必要专利(SEP)(ETSI FRAND承诺)。

Apple公司是一家全球性制造尤其符合ETSI标准的电子设备制造商。

2019年2月,Optis在英格兰高等法院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基于8件英国专利对Apple提起诉讼。高等法院开展了4场技术审理,其中涉及诉争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和侵权问题。另外,高等法院还安排了一场关于Optis请求禁令救济问题的审理(禁令审理),随之而后还有另外一场单独的裁判Optis专利组合的(全球)FRAND许可条款并处理某些竞争法问题(FRAND审理)的审理。

2020年10月16日,高等法院在第一次技术审理中作出了判决,认定其中一件诉争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和侵权事实[1]。2021年6月25日,高等法院确认了另一件诉争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事实。 参见Optis v. Apple,高等法院,2021625日的判决,[2021] EWHC 1739Pat)。2022年6月,上诉法院驳回了Apple对该判决的上诉请求;参见上诉法院,2022613日的判决,[2022] EWCA Civ 792[2]

2021年9月27日,高等法院在禁令审理中作出了判决[3]。高等法院裁判,Apple公司(目前)无权依赖Optis对ETSI作出的FRAND承诺(来躲避禁令),因为Apple公司拒绝承诺按照高等法院在FRAND审理中设定的条款获得许可。高等法院认为,"FRAND禁令"在这里会是适当的救济,其在Apple未来与Optis签署FRAND许可时会停止(not seize,but cease?)生效。双方都提出了上诉请求。在判决发布后,Apple公司承诺以高等法院建议的条款接受由法院确定的FRAND许可。通过2021年10月25日的指令,高等法院拒绝颁发禁令。通过本判决,上诉法院(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并确认了高等法院2021年9月27日在禁令审理中的裁判[4]

B. 法院的说理

由于双方提出的几项上诉理由涉及ETSI FRAND承诺的内容和实质,法院的分析尤其侧重于相关条款的恰当解释,即ETSI知识产权政策(ETSI IPR政策)的第6.1条[5]。此外,法院还阐述了根植于竞争法的争论对获取禁令救济的具体影响[6]。最后,法院处理了Apple公司提出的一些程序性问题,最终驳回了相应的异议[7]

ETSI IPR政策 6.1/ETSI FRAND承诺

关键问题是,在实施人尽管被认定侵犯了有效的SEP,仍拒绝事先承诺法院随后确定的FRAND条款的情况下,其是否可以依靠SEP权利人在ETSI IPR政策第6.1条下的FRAND承诺来抵御禁令。

根据英国最高法院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Unwired Planet)[8]中对第6.1条的解释,法院认为ETSI的FRAND承诺在适用的法国法下构成 “stipulation pour autrui”,其类似于第三方受益合同[9]。法院强调,对第6.1条的解释应“避免SEP权利人的劫持和实施人的反劫持”[10]

法院不同意Apple公司所认为的如下观点:根据第6.1条,实施人只有在法院认定了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事实并确定了FRAND许可的条款后,才有义务接受许可(否则便获得禁令)[11]。法院指出,对第6.1条的上述解释“会破坏ETSI IPR政策的目的的一个关键部分”[12]。更重要的是,法院注意到Apple公司没有质疑高等法院在一审中的结论,即基于经济和许可方面的专家证据认为Apple公司的解释“会倾向于加剧实施人的反劫持”[13]

法院进一步解释道,ETSI FRAND承诺的受益者是那些同意“以客观的FRAND条款”获得许可的人[14]。Apple公司曾辩称,第6.1条将受益者定义为那些(只是)“寻求”许可的人(而不是那些采取或承诺获得许可的人)[15]。法院强调,就第6.1条而言,“寻求”许可并不意味着 “寻求获得或拒绝FRAND许可的选择”15。法院补充道,只有接受许可,实施人才能对SEP的侵权行为提出FRAND抗辩15

此外,法院驳回了Apple公司的论点,即:第6.1条规定的FRAND承诺只对SEP权利人而不是实施人施加义务[16]。相反,“实施人不能在不接受负担的情况下获得第6.1条的好处”16

法院不同意Apple公司的如下观点,即:事先承诺法院的FRAND裁判等于签署一张“空白支票”,其会带来同意“非商业或不可行”条款的风险[17]。法院指出,实施人能够根据从研究机构、ETSI数据库或SEP权利人那里获得的信息来估计FRAND许可费的数额17。更重要的是,法院确定的、客观上FRAND的条款“不可能”是不商业的或不可行的(相对于涉及比实施人想支付的费用更高的使用费而言)17。如果实施人没有能力支付FRAND许可费,那么(根据法院的说法)其“不应该实施专利发明,因此也不应该寻求许可”17

法院进一步解释道,要求被认定侵犯有效专利的实施人承诺接受法院的FRAND裁判这一点符合ETSI IPR政策的目标[18]。法院接受了ETSI IPR政策的设想,即:SEP权利人和实施人将通过谈判形成FRAND协议18。然而,如果没有协议,ETSI(即ETSI IPR指南第4.3段)和(英国最高法院在Unwired Planet案和欧盟法院在Huawei v ZTE案[19]中的)判例法都承认:国家法院必须解决争端,前提是法院能够“对双方执行其裁判”,这一方面可以通过不为不愿意接受法院FRAND裁判的SEP权利人颁布禁令来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未能按照法院规定的FRAND条款承诺获得许可的实施人发出禁令来实现[20]

在这种情况下,(与Apple公司的意见相反)法院强调:对第6.1条的上述解释并不能使SEP权利人通过发起侵权诉讼,承诺接受法院规定的FRAND条款,并要求实施人也这样做的方式来避免谈判[21]。法院重申,实施人只有在法院查明专利有效和侵权事实之后才需要承诺接受法院确定的FRAND条款21。此外,根据欧盟法院的判例法,SEP权利人和实施人都在竞争法下有义务进行谈判21

针对Apple公司的如下论点:即使在审理中被认定为侵权,实施人也应该有权利选择或者按照法院确定的条款获得许可或者服从禁令,法院认为,实施人没有理由享有这种“奢侈”[22]。如果实施人拒绝接受法院的FRAND裁判,那么它应该被“限制侵权”,因为否则“实施人的反劫持会被加剧”[23]。在法院看来,如果实施人像Apple公司所建议的那样被允许等待直到最终的不可上诉的FRAND裁判再决定,那么上述的反劫持问题就特别真实23

然后,法院转向了这样一个问题:实施人在被认定侵权后拒绝承诺法院的FRAND裁判这一情况是否永久地排除了其依赖SEP权利人的ETSI FRAND承诺的权利。法院认为,情况并非如此:“如果实施人后来改变了主意”, 其(仍然)会是第6.1条规定的受益者[24]。法院认为,“鉴于ETSI IPR政策的一个主要目的是确保对SEP所覆盖的技术的使用,没有理由不让实施人因商业原因而改变主意”[25]。就Optis公司所认为的如下观点:实施人受到竞争法的充分保护,可以抵御SEP权利人潜在的过高许可费的要求,法院阐述说,“第6.1条的目的是防止首先发生劫持,而不仅仅是在事后提供补救措施”25。法院还指出,“竞争法所允许的许可费可能超过SEP权利人的FRAND义务所允许的许可费”25。根据第6.1条作出的承诺是不可撤销的这一事实进一步“表明,实施人应该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承诺,无论实施人之前是否决定不这样做”[26]

考虑到上述情况,法院确认了高等法院在一审中的结论,即:所谓的“FRAND禁令”是本案的适当救济[27]。Optis曾要求无条件的禁令,认为Apple不再有权援引Optis对ETSI的FRAND承诺。然而,法院认为,不管Apple由于不愿意承诺法院确定的FRAND条款而目前不能主张该承诺的事实,Optis仍受其FRAND承诺的约束[28]。此外,考虑到Apple公司随后可能会在这方面改变主意,法院指出,在这个阶段给予的救济应该已经为这种可能性做出规定[29]

竞争法

除此之外,法院确认,Optis方面潜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会妨碍其在本案中被给予禁令救济[30]。简而言之,Apple公司认为,法院应暂缓执行禁令,直到其在接下来的FRAND审理中确定Optis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为止(欧盟运作条约第102条)。

法院解释说,即使假设Optis通过“扰乱在本诉讼之前有意义的谈判”的行为滥用了支配地位,这也不会为暂缓发布禁令提供“强有力的理由”[31]。然而,考虑到“不颁发禁令以限制对已被认定为有效的、必要的和被侵犯的专利的侵权行为将倾向于导致SEP权利人获得不了充分的救济,并加剧了反劫持”这种情形,该“强有力的理由”是必须的31

此外,法院认为,鉴于Optis已经承诺按照高等法院在FRAND审理中确定的条款向Apple公司授予许可,潜在的滥用将“没有继续的影响”31。因此,Apple可以获得FRAND许可;唯一的障碍是Apple不愿意接受高等法院的FRAND裁判31

此外,法院驳回了Apple的如下论点,即:授予禁令会“粉饰”Optis的滥用行为,并强调,如果高等法院确定了这种滥用行为,Apple将得到损害赔偿,这种充分的救济对未来潜在的滥用行为有足够的威慑作用[32]

C. 其他问题

除了上述内容,法院还反思了FRAND相关纠纷的一般背景和特殊性[33]。法院指出,避免FRAND许可背景下的劫持和反劫持“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运作良好的争端解决系统”[34]。尽管标准是“全球性的”,FRAND承诺也是“全球性的”,但包括ETSI在内的标准制定组织(SDO)并没有建立一个国际法庭来处理FRAND争端[35]。因此,“SEP必须逐个地区进行主张”,因为国家法院一般不能对在国外授予的专利行使管辖权[36]。法院表示,这一事实给实施人提供了“重要的战术武器”,给专利权人带来了“巨大的负担”[37]。更重要的是,由此产生的“消耗战”往往有利于实施人,因为主张权利的延迟“有可能使专利权人失去许可收入”37

对此,法院表示,目前的上诉请求“再次说明了目前裁判SEP/FRAND争端的系统的功能失调状态”[38]。每一方都试图“玩弄系统使其对自己有利”: Apple公司拒绝承诺接受法院确定的FRAND条款这种行为“完全可以被认为是构成了某种形式的反劫持[...]”,而Optis追求无条件的禁令这种行为“将为劫持打开大门”38。法院的结论是:“制止这种行为的唯一方法是,像ETSI这样的标准制定组织将这种争端的法律强制仲裁作为其IPR政策的一部分”38

 

 

[1] Optis v Apple, High Court of Justice, judgment dated 16 October 2021, [2020] EWHC 2746 (Pat). In November 2021, the Court of Appeal confirmed the finding of validity, but reversed the findings of essentiality and infringement of the patent in suit; cf.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dated 10 November 2021, [2021] EWCA Civ 1619.

[2] Optis v Apple, High Court of Justice, judgment dated 25 June 2021, [2021] EWHC 1739 (Pat). In June 2022, the Court of Appeal dismissed Apple’s appeal against this judgment; cf.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dated 13 June 2022, [2022] EWCA Civ 792.

[3] Optis v Apple, High Court of Justice, judgment dated 27 September 2021, [2021] EWHC 2564 (Pat).

[4] Optis v Apple,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dated 27 October 2022, [2022] EWCA Civ 1411.

[5] 同上,第58-91段

[6] 同上,第92-100段

[7] 同上,第101-113段

[8]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Technologies, UK Supreme Court, judgment dated 26 August 2020, [2020] UKSC 37.

[9] Optis v Apple,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dated 27 October 2022, [2022] EWCA Civ 1411, para. 59.

[10] 同上,第63段

[11] 同上,第65段

[12] 同上,第66段

[13] 同上,第67段

[14] 同上,第68-81段

[15] 同上,第68段

[16] 同上,第69段

[17] 同上,第71段

[18] 同上,第73段

[19] Huawei v ZT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 judgment dated 16 July 2015, Case No. C-170/13.

[20] Optis v Apple,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dated 27 October 2022, [2022] EWCA Civ 1411, para. 73

[21] 同上,第74段

[22] 同上,第76和80段

[23] 同上,第77段

[24] 同上,第83和85段

[25] 同上,第86段

[26] 同上,第87段

[27] 同上,第89段以及下列等等

[28] 同上,第89段以及下列等等

[29] 同上,第91段

[30] 同上,第94段以及下列等等

[31] 同上,第94段

[32] 同上,第96段以及下列等等,以及99段

[33] 同上,第4-15段

[34] 同上,第8段

[35] 同上,第6和8段

[36] 同上,第9和10段

[37] 同上,第11段

[38] 同上,第11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