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联盟法院华为诉中兴通信案判决后所做成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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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集团诉诺基亚

2019年12月12日 - 案号: 6 U 5042/19

http://caselaw.4ipcouncil.com/cn/german-court-decisions/olg-munich-higher-district-court/continental-v-nokia

A. 事实

诺基亚(Nokia)持有多项被宣告为实施3G和4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必要的专利(以下称“标准必要专利 ”或“SEPs“)。戴姆勒(Daimler)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制造商之一。总部位于德国的跨国公司集团——大陆集团(Continental)——则是戴姆勒的供应商。

诺基亚于2019年3月就其所持有的几项德国标准必要专利分别在德国慕尼黑、杜塞尔多夫、以及曼海姆地区法院对戴姆勒公司提起了十项专利侵权诉讼(以下称“德国侵权诉讼“)。 其后,大陆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德国子公司Continental Automotive GmbH以及匈牙利子公司Continental Automotive Hungary Kft.——在戴姆勒向其发出第三方通知之后,以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加入了德国侵权诉讼的诉讼程序。

大陆集团在美国的另一子公司——大陆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美国大陆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地区法院( 以下称”美国法院“)对诺基亚及其他数个公司提起了诉讼,指控诺基亚违反反垄断法。

美国大陆公司并于2019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了禁诉令动议,要求美国法院禁止诺基亚在德国进行侵权诉讼程序(以下称“美国禁诉令动议“)。美国法院给予诺基亚机会在2019年7月24日的最后期限截止之前对禁诉令动议作出回应。

诺基亚于2019年7月9日向慕尼黑地区法院(以下称“地区法院“)提起了一项要求核发临时禁令的动议。诺基亚要求地区法院判令美国大陆公司撤回其在美国所提起的禁诉令动议,并禁止其未来再度申请禁诉令或其他相类似的措施。

此外,诺基亚还要求法院对大陆集团的德国母公司(以下称”德国大陆公司“)发出命令,要求其确保美国大陆公司撤回于美国提起的禁诉令动议以及其他几项主张的执行。 地区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核准了诺基亚要求对美国大陆公司核发临时禁令的主张 [1]

地区法院并于2019年7月30日向德国大陆公司发出了禁令,判令德国大陆公司必须确保其子公司将会撤回于美国提起的禁诉令动议 [2] 。德国大陆公司对此决定提起上诉。

美国大陆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撤回了其在美国提起的禁诉令动议。然而,美国大陆公司再度于2019年10月8日在美国法院提起了对诺基亚核发临时禁止令(TRO)的动议,要求法院禁止诺基亚在德国境内对大陆集团旗下各公司以及其客户主张专利权。这项动议遭到法院拒绝。

慕尼黑高级地区法院(以下称”上诉法院“)在其于2019年12月12日做成的当前判决中 [3] (引自https://www.gesetze-bayern.de/Content/Document/Y-300-Z-BECKRS-B-2019-N-33196?hl=true&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 1)驳回了德国大陆公司的上诉,并维持了地区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所核发的禁令。


B. 法院的论理

上诉法院认为,诺基亚有权要求对德国大陆公司核发禁令,以防止后者对其财产权的直接非法侵害威胁。

根据德国法律,美国法院所授予的禁诉令或临时禁止令(TRO)将会构成对诺基亚财产权的非法侵害——诺基亚对戴姆勒行使其因持有专利而产生的排他性权利将会在未决的德国侵权诉讼程序中被剥夺 [4]

尽管美国大陆公司于此同时已经撤回了其于美国所提起的禁诉令动议,但因采取此类措施而对诺基亚财产权产生的威胁仍然迫在眉睫。上诉法院认为,美国大陆公司对诺基亚提起新的临时禁止令(TRO)动议的行为即可以表明其尚未放弃采取该项策略 [5]

此两项动议均是由美国大陆公司而非德国大陆公司所提起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排除禁令仍然可以针对后者核发 [6] 。上诉法院赞同了地区法院的观点,认为德国大陆公司应该被视为其美国子公司提起动议行为的“共同实施人”,因其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反驳诺基亚在诉讼中提出有关美国大陆公司所采取的行为是在其德国母公司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而为之的主张 [7]

此外,上诉法院更明确指出,地区法院于一审判决中所核发的“反禁诉令”是符合法律上要求的 [8] 。德国大陆公司的主张基本上在于其认为地区法院的禁令不应在德国境内核发,因为此一禁令与美国法院的禁诉令具有相同的效果,即为剥夺美国大陆公司在美国法院诉讼程序中主张其权利的机会。

于此范围内,上诉法院与地区法院并不同意此项观点,并裁定德国法院所核发的禁诉令是合法的,因其仅仅涉及美国大陆公司所提起的一项辅助性动议(即禁诉令动议),对美国大陆公司在美国对诺基亚提起的主要诉讼程序没有任何影响 [9] 。上诉法院裁定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理由阻止诉讼中的一方通过法院命令的方式来从事只是辅助性动议的行为 [9]

上诉法院还认为,德国法院所核发的反禁诉令是合法的,因为正如诺基亚所主张的那样,德国法院所核发的反禁诉令是对抗美国法院的禁诉令“唯一有效的抗辩护手段” [10] 。此外,在本案中,认可诺基亚捍卫自己免受非法法律手段侵害的利益凌驾于美国大陆公司享有行为自由的利益之上是有理由的 [11]

此外,诺基亚原则上可以与参在美国进行的禁诉令诉讼程序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诺基亚就不能够在德国取得反禁诉令。上诉法院认为原因在于禁诉令的核发对诺基亚继续进行其在德国侵权诉讼程序的权利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不会是美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核准美国大陆公司所提起的禁诉令动议时所考虑的因素 [12] 。诺基亚因此将无法在于美国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中充分捍卫其权利。

有关美国法院所核发的禁诉令在德国很可能无法执行此一事实同样与本案无关 [13] 。上诉法院指出,诺基亚因为不能遵守禁诉令而将需要在美国支付的罚款实际上将迫使诺基亚停止在德国侵权诉讼中主张其专利权 [14]

另外,上诉法院认为,德国地区法院所核发的“反禁诉令”并未违反国际法,因其对美国法院的管辖权并没有造成任何直接影响,因此也没有对美国的主权产生挑战 [15]

最后,上诉法院强调到,地区法院的裁决亦未违反欧盟法律。事实上欧盟法律于此甚至都没有其适用,因为本案所涉及的只是德国专利权遭到本国国内实体侵权的情 况 [16]

  • [1] Nokia v Continental, District Court of Munich, Order dated 11 July 2019, Case-No. 21 O 3999/19。
  • [2] Nokia v Continental, District Court of Munich, Order dated 30 July 2019, Case-No. 21 O 9512/19。
  • [3] Nokia v Continental, Higher District Court of Munich, decision dated 12 December 2019, Case-No. 6 U 5042/19。
  • [4] 同上注, 段 55。
  • [5] 同上注, 段 56。
  • [6] 同上注, 段 76 及以下。
  • [7] 同上注, 段 81 及以下。
  • [8] 同上注, 段 58 及以下。
  • [9] 同上注, 段 59 及以下。
  • [10] 同上注, 段 69 及段72。
  • [11] 同上注, 段 69。
  • [12]  同上注, 段 70。
  • [13] 同上注, 段 70。
  • [14] 同上注, 段 71。
  • [15] 同上注, 段 73。
  • [16] 同上注, 段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