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基亚诉OPPO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案
A. 事实
原告属于总部位于芬兰的诺基亚集团。诺基亚拥有由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制定的各种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欧洲电信标准协会要求专利权人承诺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条款和条件向用户提供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被告是中国OPPO集团的一部分。OPPO在全球范围内制造和销售实施符合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制定的标准的设备。
诺基亚与OPPO曾签署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交叉许可协议,该协议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双方未能成功协商新的许可协议。
2021年7月1日,诺基亚在英国高等法院对OPPO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英国诉讼)。诺基亚请求高等法院确定FRAND费率,并在英国颁发禁令。
2021年7月13日,OPPO在中国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法院)对诺基亚提起了诉讼(中国诉讼)。OPPO请求重庆法院确定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条
款,并向诺基亚承诺将按照重庆法院设定的条款签署许可协议。
在英国诉讼中,高等法院安排了三个“技术性”庭审(Trials A-C),以解决涉案专利的是否有效和是否侵权问题。此外,高等法院还安排了庭审E(禁令审理),主要讨论OPPO承诺接受中国诉讼中设定的许可条款对英国禁令的潜在影响。高等法院在随后的庭审D(FRAND审理)中确定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条款。
OPPO拒绝承诺接受高等法院在FRAND审理中设定的条款。而诺基亚则承诺将根据FRAND审理中确定的条款向OPPO授予许可。
2023年1月,高等法院认定审理A中的涉案专利有效且为标准必要专利。[1] OPPO提出上诉。双方同意暂停上诉以及进一步的技术性审理B和C。中国诉讼则同步继续进行。[2]
高等法院在本判决中对禁令审理作出了决定。[3] 简而言之,高等法院认为没有理由拒绝颁发禁令。OPPO必须做出选择:要么承诺接受高等法院在随后的FRAND审理中确定的条款,要么面临英国的禁令。[4]
B. 法院的说理
高等法院认为颁发禁令是合理的,因为:(i) OPPO尚未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知识产权政策获得诺基亚专利的许可;(ii) OPPO(目前)不是诺基亚对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的FRAND承诺的受益人;(iii) 诺基亚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非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知识产权政策的被许可人
与OPPO的主张相反,高等法院认为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并未允许实施人在未与专利权人进行任何谈判的情况下获得许可。[5] OPPO辩称,即使没有已经签订好的合同,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OPPO已获得诺基亚专利组合的许可。[6] 根据此条款,实施人可以简单地通过行使获得许可的权利,与专利权人建立合同关系,无需其他条件。
高等法院不同意这一观点。
根据先前的判决,高等法院指出,根据管辖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知识产权政策的法国法律,第6.1条的承诺构成所谓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7] 一般而言,专利权人与ETSI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第三方(即标准实施人)可以从中受益。[8] 因此,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方面是专利权人与欧洲电信标准协会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专利权人与第三方/实施人之间的关系。[9] 虽然专利权人与欧洲电信标准协会之间的关系受法国法律管辖,但专利权人与实施人之间的关系不一定受法国法律管辖。[10]
高等法院认为,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不能被解释为使实施人在没有谈判历史的情况下与专利权人建立合同关系,因为“他们之间的一切关系都将是不确定的:许可期限、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销售量计算许可使用费、适用法律、价格等”。[11] 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适用法国法律时,由于合同条款的确定性要求未得到满足,无法形成(许可)协议。[12] 高等法院指出,即使实施人同意由法院确定许可条款,也不会改变这一结论,因为这将导致“法院为双方制定协议,而不是解释他们已经达成的协议或填补小漏洞”。[13] 此外,允许实施人在某国面临侵权诉讼时自行选择成为被许可人,并由外国法院确定许可条款,很有可能导致“明显的拖延,甚至反向专利劫持,尤其是在侵权诉讼的后期阶段。[14]
高等法院支持的观点是,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要求专利权人提出“实际上是FRAND且可接受的”要约。[15] 高等法院认为,这种方法“符合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知识产权政策对谈判的重视”,并且“更符合现有判例法……以及专利人有权在两种不同但都符合FRAND要求的条款之间进行选择的观念”。[16] 当诉讼启动时,高等法院指出,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要求专利权人承诺将根据法院确定的FRAND条款向实施人提供要约,正如诺基亚在此案中所做的那样;否则,专利权人将无权获得禁令救济。[17]
非FRAND承诺的受益人
此外,高等法院认定OPPO目前不是诺基亚对欧洲电信标准协会FRAND承诺的受益人,因此不能援引该承诺来避免禁令。[18]
高等法院认为,OPPO并非“有意愿的被许可人”。[19] OPPO获得许可的意愿是“有条件的”,因为OPPO坚持采用由重庆法院设定的条款。[20] OPPO承诺只接受中国诉讼确定的条款并不足以使其成为诺基亚FRAND承诺的受益人。[21]
根据英国判例法,被发现侵犯英国专利的实施人必须在禁令和承诺接受英国法院设定的FRAND许可条款之间做出选择。高等法院认为,允许侵权人承诺接受域外诉讼的结果而避免这种选择,“可能对专利权人造成严重损害”:这是因为如果域外诉讼“流产”,侵权人“虽然未经授权,但是将于额外一段时间内在市场上继续存续,且无需接受英国法院的FRAND许可”。[22]
在此背景下,高等法院指出,英国法院并非“始终且毫无例外”有义务设定FRAND条款。[23] 然而,英国法院必须确保“提供有效的救济”。[24] 如果英国专利的侵权成立,应减轻侵权者通过选择在域外法院进行FRAND条款审查来规避英国禁令的风险,因为外国法院可能“程序过于缓慢,或最终可能根本不设定FRAND条款,或可能不强制实施人签订许可协议”。[25] 高等法院认为,在此案中重庆法院不设定FRAND条款或诉讼耗时过长的风险不大。但是,高等法院认为重庆法院可能无法或不会强制OPPO签订许可这一点“不令人满意”。[26]
尽管如此,高等法院驳回了OPPO关于诺基亚不是“具有意愿的许可人”的主张。[27] 相反,诺基亚被视为“具有意愿的许可人”,因为它已“无条件承诺”根据高等法院在随后FRAND审理中确定的条款许可OPPO。[28] 诺基亚(可能)不愿意接受重庆法院设定的条款并未被视为有害,尤其是因为诺基亚有权选择英国法院设定的条款而非中国法院设定的条款。[29] 高等法院进一步阐述,专利权人通常可以在不同的FRAND条款之间进行选择:这不仅适用于单一法院确定多个FRAND选项的情况,也适用于不同法院设定不同FRAND条款的情况。[30] 在此背景下,高等法院还讨论了提前做出选择(即在各自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是否实际上会导致标准必要权利权人选择对其更有利的诉讼地。[31] 特别是考虑到中国诉讼不会在此案中确定交叉许可,高等法院认为诺基亚承诺接受英国诉讼的结果(英国诉讼将设定交叉许可)确实是在两种不同的FRAND选项之间做选择,但该行为不能被定性为选择更有利的诉讼地。[32]
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后,高等法院驳回了OPPO关于诺基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33]
高等法院假设诺基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未进行详细分析。[34] 尽管如此,高等法院排除了诺基亚存在滥用行为的可能性:高等法院认为OPPO未能证明诺基亚存在任何滥用行为。[35]
一般而言,高等法院指出,一旦专利权人承诺根据法院确定的条款提供许可,对不愿做出此类承诺的侵权人寻求禁令“本身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6]
虽然如此,高等法院还是总结称,OPPO的所有滥用主张均不成立。[37]
高等法院驳回了OPPO关于诺基亚通过威胁将OPPO排除英国市场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高等法院强调,只要OPPO同意支付FRAND费用,就不会面临被排除英国市场的威胁。[38] 在FRAND审判中确定的费率“从定义上”就是FRAND费率;由于OPPO可以依赖这一事实,因此虽然OPPO在承诺接受该费率时“从数字上讲”并不知道具体费率,但是这并无影响。[39]
此外,高等法院不认为双方谈判的(所谓)中断是一种滥用行为,这主要是因为至少目前谈判“已经结束”。[40]
高等法院也不同意OPPO关于诺基亚在费率设定过程中获得不公平优势的论点。[41] 在高等法院看来,寻求法院判决(如诺基亚所做的那样)“没有任何不公平”,因为OPPO可以信任并受益于审判中所有的程序保障。[42]
最后,高等法院不认为诺基亚不顾中国诉讼的结果而在英国请求(法院)设定FRAND费率构成滥用行为。[43] 高等法院特别强调,OPPO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重庆法院将提供“更好或更充分知情的结果”。[44]
C. 其他问题
除此之外,高等法院还对两个更广泛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分别关于FRAND制度整体,以及英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具体管理。
针对OPPO,高等法院解释说,假如OPPO退出英国市场,也不证明FRAND制度失败了。[45] OPPO本可以在英国获得FRAND许可;如果OPPO的“自身利益”是退出英国市场以期望在其他地区获得更低的费率,“这并不是FRAND制度的失败”。[46] 高等法院详细阐述道,FRAND制度的目的是“在FRAND条款下提供标准的实施权限,并且这一制度是有效的”。[47] OPPO在FRAND条款下拥有实施标准的权利,“但它可以选择不使用它”。[48]关于英国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诉讼的管理,通常将“技术性审理”安排在“FRAND审理”之前的做法可以改进。[49] 目前,“FRAND审理”可能会在审判程序开始后两年或更长时间才进行——即使涉及“重要的专利组合”,并且“明显或至少极有可能”组合中的部分专利有效且被侵权——这种做法“可能对专利权人造成不公”。[50] 此外,现行先“技术性审理”,后“FRAND审理”的顺序安排“会导致实施者出于策略和时机考虑对技术性审理进行抗辩,即使其明知自己需要获得许可”。[51]
高等法院表示,应避免相应的延迟,因为“技术性”审理“并不是此类争议的真正问题”;真正的问题是FRAND条款是什么。[52] 此外,此外,“FRAND审理”的延迟很可能会“阻碍双方理解各自立场、进行谈判以及达成潜在和解方案的进展”。[53]
高等法院认为,最高法院的判例法(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54])并不妨碍英国法院在“技术性”审理之前优先进行“FRAND审理”。[55] 然而,在任何特定案件中,应听取各方关于诉讼日程的意见。[56]
[1] 在英国诉讼的早期阶段,OPPO对英国法院对诺基亚提出的索赔的管辖权提出异议。高等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通过判决确认了英国法院的管辖权,案件编号:[2021] EWHC 2952 (Pat)。该决定得到了上诉法院的确认,参见2022年7月11日的判决,案件编号:[2022] EWCA Civ 947。
[2] 与英国诉讼一样,中国诉讼中也提出了管辖权问题。重庆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判决确认了中国法院对OPPO提起的案件的管辖权,案件编号:(2021)渝01民初1232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确认了这一观点,参见OPPO诉诺基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9月7日判决,案件编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167号。
[3] 诺基亚诉OPPO案,2023年7月26日判决,[2023] EWHC 1912(Pat)。
[4] 同上,段351。
[5] 同上,段241及以下,段261。
[6] 同上,段246及以下。
[7] 同上,段191。
[8] 同上,段174及以下。
[9] 同上,段241。
[10] 同上,段241。
[11] 同上,段248。
[12] 同上,段249。
[13] 同上,段248。
[14] 同上,段304。
[15] 同上,段243;段250及以下,段258。
[16] 同上,段250及以下。
[17] 同上,段261。
[18] 同上,段311。
[19] 同上,段313。
[20] 同上,段313。
[21] 同上,段311。
[22] 同上,段297。
[23] 同上,段301。
[24] 同上,段299。
[25] 同上,段299。
[26] 同上,段300。
[27] 同上,段312及以下。
[28] 同上,段314。
[29] 同上,段314。
[30] 同上,段271。
[31] 同上,段273及以下。
[32] 同上,段292。
[33] 同上,段330及以下。
[34] 同上,段13和段317。
[35] 同上,段330及以下,段337。
[36] 同上,段337。
[37] 同上,段330。
[38] 同上,段331。
[39] 同上,段331。
[40] 同上,段331。
[41] 同上,段333。
[42] 同上,段333。
[43] 同上,段334。
[44] 同上,段334。
[45] 同上,段354。
[46] 同上,段354。
[47] 同上,段354。
[48] 同上,段354。
[49] 同上,段356及以下。
[50] 同上,段356及以下。
[51] 同上,段358。
[52] 同上,段359。
[53] 同上,段359。
[54] 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英国最高法院,2020年8月26日判决,[2020] UKSC 37。
[55] 诺基亚诉OPPO案,2023年7月26日判决,[2023] EWHC 1912(Pat),段360。
[56] 同上,段362。


